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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运输法律纠纷案例:货物留置权归谁?
发布时间:2010-08-08 10:44:49 点击量:

 

物流运输法律纠纷案例:货物留置权归谁?

 

    日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引起各界极大的关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争议最大的便是货物留置权的判定和行使问题。那么,案件的当事人究竟谁是谁非呢?债权人行使留置权是否犯有过错呢?原告的损失又由谁来赔偿呢?答案随着案件的进展逐渐浮出水面。
缘起货物留置
    事情还得从源头说起。2009年4月14日,江阴市亿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亿海金属)向上海汇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汇通金属)购买钢材265.72吨。4月16日,亿海金属委托上海达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畅物流)将这批钢材由上海运至江阴。其后,达畅物流将货物委托上海知全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知全物流)运输,并声称货物所有权属于达畅物流。不料,知全物流以达畅物流之前欠其运输费及其他费用为理由,将这批货物留置。其间,知全物流和达畅物流只向亿海金属交付小部分钢材,尚有价值554621元的钢材被知全物流以处置达畅物流的形式留置。据了解,被留置的钢材目前被知全物流存放在宁波市骆驼镇仓库内。
    亿海金属认为,知全物流和达畅物流乃是恶意串通,它们擅自处置货主货物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亿海金属的合法权益,是对亿海金属货物所有权的重大侵害,给亿海金属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交易秩序。由此,亿海金属将知全物流和达畅物流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原告货物金额554621元及经济损失46400元。
    7月19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据上海金山区人民法院内部人士透露,本次庭审已不是原被告的第一次交锋了,之前原告与被告在其他法院已有过多次对垒。
    在审判庭上,知全物流作为第一被告出庭,第二被告达畅物流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被法庭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留置是否合法
    在法庭辩论环节,原被告辩论的焦点有两个:一是亿海金属对被知全物流留置的货物是否拥有所有权;二是知全物流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使留置权的条件,即被告扣留货物有没有过错。围绕着这两个问题,原被告针锋相对,互相举证,各有说辞。
    亿海金属认为,亿海金属与汇通金属买卖关系清晰明了,并向法庭提供了与汇通金属的产品购销合同、发票、农业银行的结算书与达畅物流的货物运输合同等,意在证明亿海金属对被留置货物具有所有权。
    同时,亿海金属认为,两被告存在恶意串通之嫌。达畅物流在明知欠知全物流运费的情况下,仍将货物托付知全运输,这需要冒很大的风险。而达畅物流亦说其对货物拥有所有权,这属于欺诈行为。在这种非正常情况下,达畅物流与知全物流互相串通是很明显的,知全物流擅自留置亿海金属所属货物也是有过错的。
    而知全物流则对被留置货物与亿海金属托付达畅物流运输的货物是同一宗货物的真实性表示质疑,且认为其留置所承运货物是符合商事留置权的构成要件的:首先,知全物流已被确认对达畅物流享有债权而且合法;其次,知全物流所占有和承运的货物是达畅物流合法、自愿交付的;再者,对于达畅物流交付知全物流的货物,达畅物流已声明货物的所有权属于达畅物流。且达畅物流本身业务包括金属材料销售,有金属材料销售资格。知全物流没有权利、义务,也没有能力去调查货物的真正所有权人。退一步讲,即使货物不属于达畅物流,但货物是达畅物流合法交付知全物流占有的,且在达畅物流托欠知全物流运费的情况下,知全物流留置货物本身没有过错。
    为此,知全物流引述了大量的法律条文作依据,意在证明知全物流对所承运货物享有留置权。如:《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等。至此,案件进入白热化。
留置条件决定留置权
    此次庭审,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并没有宣判,只是表示会在庭后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在采访过程中,金山区人民法院有关人士对本报记者透露,案件待合议庭评议后会作出宣判。当事人双方表示愿意调解,目前仍在进一步协商中。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判断谁是谁非?知全物流是否享有留置权?究竟应由谁来赔偿原告的损失?对此,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关键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认为,知全物流留置亿海金属享有所有权的钢材的行为存在瑕疵,亿海金属的诉求应获得支持。
    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表明,留置权的行使需要具备两个前提条件,即当事人之间存在到期债务以及留置的动产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就本案而言,知全物流以达畅物流拖欠其运输费等为由说明其与达畅物流间存在到期债务,又根据与达畅物流的合同约定“该货物属于达畅公司所有”,存在着钢材是债务人达畅物流动产的证据。在此情况下,知全物流具备了行使留置权的形式要件,可以对达畅物流委托其运输的钢材予以留置,来救济和保护自身运费的合法权益。
    但是,行使权利如果存在实质性错误,同样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如果亿海金属提供购买钢材的发票和其与达畅物流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等证据足以证明这批钢材为亿海金属所有,而非达畅物流所有。那么,该钢材动产就不是“债务人的动产”,留置就丧失了条件,知全物流将面临侵权的法律责任。#p#分页标题#e#
    在目前案情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从法律角度讲,亿海金属的损失到底应该由谁来赔偿呢?关键认为,亿海金属的损失主要是因为达畅物流违约造成的,而达畅物流违约是因知全物流行使留置权造成的,达畅物流和知全物流依法应向亿海金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其中,达畅物流对知全物流存在过错,隐瞒了钢材的实际所有权人,应该说是知全物流错误留置的原因,知全物流因此错误留置造成的各方损失,有权主张由达畅物流实际承担。至于达畅物流未到庭应诉,可理解为既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也没有书面发表陈述、质证和辩论意见,依法将面临对其不利的相应法律后果。
    综合整个案情,我们不难发现,留置权的判定是本案的重点和难点。解决了这一问题,整个案件也就迎刃而解了。其实,这也是业界一直关注不断、争论不休的问题。那么,如何更好地判定、行使留置权呢?债权人如何在行使留置权时不犯过错呢?在关键看来,债权人对于自己是否享有留置权,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判定。留置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需要各方予以举证证明的。如果希望每一次留置均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就要落实留置条件是否实质上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