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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条例解读:常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实施情况
发布时间:2011-10-03 12:05:26 点击量: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案例解读:常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实施情况

 

   在《条例》即将实施的时候,上海市在23个省界道口设置了称重设备,对进沪货运车辆进行统计,也在公路重要路段安装了不停车称重系统,通过数据即时传输、分类统计等手段对超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

  为了贯彻7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进一步推进公路安全保护工作依法健康持续的发展,上海公路路政部门自6月28日至10月8日,开展了“百日治超行动”,对上海的重点区域、主要路段、重要桥隧和高速公路省界出入道口开展超限超载车辆整治行动;各区(县)公路路政大队也全员参与,结合辖区实际设置重点整治区域,主要针对超过55吨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实行严查严控。

2011年3月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国务院第593号令,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条例》涉及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市公路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马麦秋同志。

  问:马局长,您好。请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好的。制定《条例》主要出发点是全面构建公路安全保护的法律制度,依法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更好地享受公路事业发展的成果。1997年,国家出台了《公路法》,确立了我国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为依法开展公路安全保护工作、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形势、新情况不断出现。近年来,我国公路货运车辆非法超限问题日益严重,不仅损坏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且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条例》是继《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颁布之后的又一部重要的公路法规。《条例》的颁布施行,进一步完善了公路法律制度,为各有关部门开展公路安全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有利于全面提高公路交通网络的公共服务能力和应急保障能力,有利于建立健全车辆超限治理长效机制,有利于深入推进公路保护和依法行政。

  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主要从哪些方面构建了公路安全保护法律制度?

  答:总的来说,《条例》在六个方面建立了公路安全保护法律制度:一是进一步加大了对公路线路本身的保护力度。一方面,对公路周边区域作出了保护性规定。在《公路法》的基础上,对建筑控制区等保障公路安全的区域范围作出了细化规定,明确了对相关区域的保护义务。如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就明确了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对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另一方面也加强了对涉路施工的监管。针对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等影响公路安全的涉路施工进行了监管,要求建设单位需要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和险情应对方案,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时增加了验收等后续监管制度。这些规定都是很有针对性的。二是进一步健全了公路桥梁的安全保护制度。《条例》规定,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一定范围内禁止采砂;进行疏浚作业、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行为受到严格监管;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违反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是进一步健全了车辆超限治理制度。《条例》强化了车辆生产和销售环节、车辆登记环节以及货运场站装载环节等方面的源头治理,对相关部门以及车辆销售生产、企业规定了相应的义务或管理职责,确保源头治理的效果。同时,对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建设和管理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力求治超制度环环相扣,取得长效,同时还规定了超限运输过程中的公路安全保护措施等。四是进一步完善了公路养护制度。《条例》一方面对公路养护技术状态、标准、作业规范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了养护作业单位的养护义务,同时还规定了养护作业单位的资质条件,并授权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五是建立健全了公路突发事件应对机制。《条例》针对公路突发事件的应对作出了相对全面的规定,如制定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并规定了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等。六是完善了行政许可制度。在行政许可方面,创新了行政许可的方式,比如加强了涉路行为行政许可的“前、中、后”三个环节的管理,一是要求建设单位在提交涉路施工许可申请前对涉路施工行为进行安全评价,二是要求涉路工程设施必须经过许可机关验收方可投入使用,三是明确了涉路工程设施建成后的维护和管理责任等等。

  问:车辆违规超限超载运输,给公路、公路桥梁造成很大损害,《条例》对“治超”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主要从四个方面对“治超”作出了相应规定:一是对车辆的生产和销售实施监管,强化源头控制。《条例》规定: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二是对大宗货物集散场所实施监管。《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场所及货运站进行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并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三是完善“治超”检查措施。《条例》对超限检测站点的设置、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的监督检查职责和规范执法,以及禁止阻碍、逃避超限检查的行为等,作了明确规定,对故意堵塞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以及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是加大对违规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力度。包括对1年内违规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对1年内违规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吊销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问:我市的“治超”工作取得了哪些成绩,最近市里有什么新政策没有?

  答:自2004年6月起在全国集中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来,我们严格执行国务院和交通部、公安部、发改委等国家九部委关于治理超限运输的精神,坚持文明执法,依法治超,有效遏制了非法超限运输车辆上路上桥行驶,保护了公路的完好和安全畅通,没有出现因超限运输车辆压垮桥的恶性安全责任事故。到目前为止,通过6年卓有成效的治理工作,共检测车辆91万余台次,查处超限车辆39万台次,要求转运卸载货物220万吨,治超工作已取得明显成效。

  当前,我市出台了《常德市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按照统一部署,全市实行“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配合协作、区域联动治理、责任倒查保障”的工作机制,由各区县(市)政府具体组织实施。要求对未经许可车货总重超过限定标准的违法运输车辆,不予罚款,必须就地卸载、分装转运。目前全市有5个经过省政府批准的公路超限检测站和9个路政大队,采取集中查处与分散流动查处相结合的方式,对重点路段和重要桥梁实行24小时全天候值守,有效遏制了超限超载运输。今后,全市将开展不定时间、不定地点的全方位治超稽查,重拳出击,务必使我市的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现象得到根本扭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