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公告:
欢迎来访:专注200KG/1CBM及以上货物
服务热线:020-39280356

TELEPHONE


物流资讯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手机:
18620926886
电话:
020-39280356
邮箱:
sunhayl@foxmail.com
地址:
广州白云区华邦物流园C区5-412
物流资讯
当前位置: 主页 > 物流资讯 > 物流资讯
运输物流业将建立“黑名单”,国家发改委公布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9-10-07 10:08:02 点击量:
发改委8月1日公布《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对道路交通安全、道路货物运输、公路货运站场经营、水路运输、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国际货运代理、海关监管、铁路运输、民航运输、快递共计10大领域内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即“黑名单”)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
 
《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意见》要求,依法依规建立健全“黑名单”管理制度。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即“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以下为《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
 
(一)政府主管部门及行业监管部门依据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对存在失信行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失信主体,相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将其列入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实施严格监管措施。
 
(二)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是指从事运输、仓储、装卸、配送、代理、包装、流通加工、快递、信息服务等物流相关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有关人员是指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从业人员。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全国运输物流行业“黑名单”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开展“黑名单”的汇总、交换和发布,推动实施联合惩戒。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等国家相关部门负责职权范围内“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制定。县级以上公安、交通运输、商务、邮政管理部门和海关总署、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的有关直属机构依据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黑名单”的管理工作。
 
(四)认定为运输物流行业“黑名单”的失信主体相关信息应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据《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实施联合惩戒。